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:
第一类是独立的专业型投行,这类机构遍布全球,各有专长,例如高·盛和摩·根·斯·坦·利。
第二类是商业银行下属的投资银行。这类银行多是通过收购、参股或设立子公司来开展投行业务。
这种模式在欧洲尤为普遍,例如汇丰集团和后来的瑞银集团。
第三类是全能型银行,直接兼营商业与投资银行业务。
这类银行在欧洲也有存在,但数量极少,几乎可以说是凤毛麟角。
直到99年3月,米国颁布《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》后,这种模式才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普及。
早在1933年,米国就曾出台《格拉斯-斯蒂格尔法案》,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投行业务分离出去。
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,是保护储户利益,避免银行将资金投入高风险领域,从而转嫁风险给普通存款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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